法院判罚金没钱的处理:如果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会随时追缴。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火灾、水灾、地震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有待执行的罚金刑,应当于期满时及时尽快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时或执行对象确无法一次性全部缴纳时,可以分期缴纳,一旦逾期不缴纳的,法院可以随时查封、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并不影响所判决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会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罚金缴纳的规定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