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市场里,租户与房东之间的
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次要讲的是某物业
公司与某游泳俱乐部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和俱乐部签订了为期多年的《游泳馆
租赁合同》,双方一直保持着租赁关系。然而在合同履行的最新年度,俱乐部在未与物业公司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拖欠应付的租金、
物业费等合同约定费用。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书面前置程序后,向俱乐部发出《
合同解除通知函》。可俱乐部不仅拒不支付欠款,反而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等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减免租金并赔偿损失。面对这复杂的局面,物业公司委托了
吉林冠霖
律师事务所的由凇铭律师代理此案,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存在几个焦点问题。首先是付款方式的“履行惯例”争议。俱乐部认为多年来的分期付款已形成新的交易习惯,此次也应按此习惯付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这给判断俱乐部是否违约造成了一定困难。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的“先履行抗辩权”。俱乐部以房屋存在消防、漏水等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租金。若其主张被
法院认可,对物业公司要求俱乐部支付欠付费用的诉求将极为不利。最后,俱乐部提出反诉,要求减免租金并赔偿损失,这让案件更加复杂和不确定。一旦反诉成立,物业公司不仅无法追回欠款,还可能要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律师团队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在付款方式方面,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且交易习惯的形成需具备稳定性和规则性。在本案中,通过分析双方沟通记录可知,每次分期都是俱乐部主动申请、物业公司单独同意的结果,这些分期行为缺乏稳定性和规则性,并非双方对合同付款方式的永久性变更,且在争议年度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所以俱乐部“付款方式已变更”的说法不成立,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构成违约。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涉及的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而俱乐部在长达数年的经营中持续使用房屋,消防安全及屋顶状况从未影响其正常经营,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消防、漏水等问题向物业公司发出正式维修催告,所以俱乐部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能以此拒付租金。
在合同解除及费用主张的合法性上,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俱乐部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最新年度费用,经物业公司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物业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函》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应于解除函发出当日解除,同时俱乐部应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凇铭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件后,精心整理了辩点材料和类案判例。多次与法官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交系统全面的辩护意见。沟通中,着重强调俱乐部的违约事实、付款方式未变更以及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等核心观点,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在律师团队不懈努力下,最终推动司法机关采纳了核心观点。
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于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函当日解除;俱乐部需向物业公司支付费用8.4万余元(包含欠付的物业费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俱乐部需支付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LPR上浮30%计算);俱乐部需赔偿物业公司为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1万元;驳回了俱乐部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
此案的成功处理意义重大。从法律角度看,清晰界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付款方式变更、先履行抗辩权等关键法律问题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法律指引。从商业角度看,维护了出租方的合同权威和商业信誉,有效遏制了承租方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对物业公司旗下其他租赁项目的管理具有示范和警示作用,有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