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买卖后,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更改房屋的产权。卖家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于买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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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报告编号:NO.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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