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标的物,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之时失效。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如下: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