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当地人力资源和法人变更不影响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可以的。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与股东会作出此决定的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上述变更请求。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
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仍可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后应当这样解决: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解决;2、邀请工会、第三人来协商;3、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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