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 >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2022.01.06 合同纠纷 90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当事人订立附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即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报告编号:NO.202201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申莉娜律师 2019.08.23 1010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当事人订立附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即为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米拉古丽若曼律师 2021.01.19 807人看过
  • 口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1、口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生效。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可以对合同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陈绍熙律师 2022.09.01 188人看过
  •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郝楠律师团队 2023.09.25 138人看过
  • 附期限生效合同如何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周俊律师 2021.03.11 928人看过
  •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郝楠律师团队 2023.09.19 122人看过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二、附条件的合同:(一)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二)所附条件的特征与要求: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就不可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约定性)。法律规定的或者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条件是合法的事实。

    陈婧婧律师 2024.06.26 106人看过
  • 口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1、口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生效。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可以对合同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陈绍熙律师 2022.09.01 178人看过
  • 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李姗姗律师 2019.01.23 1479人看过

刘少威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刘少威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 5276

    精选解答
  • 3082547

    阅读量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