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没有结婚证,但是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要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在上述时间后,二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由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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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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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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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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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报告编号:NO.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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