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公司如何分割
2018.12.06
婚姻家庭
1764人浏览举报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下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812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