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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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婕律师团队
重庆钜沃(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重庆执业11年
律师简介
徐婕律师,电话:15320401482(微信同号),重庆钜沃(沙坪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徐婕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承办各种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类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过错赔偿、同居、继承、和涉外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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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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