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指的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以下内容: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
夫妻间恶意产生债务处理方法: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其适当少分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伪造共同债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有抚养义务。男女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夫妻间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间相互扶养有以下条件:(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3)夫妻另一方有扶养的能力;(4)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为条件。
协议书在本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与合同有冲突的,则应以后签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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