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张先生想问:我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去年向法院提起,但一、二审法院都以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可实际上我们早就没有共同语言,形同陌路了。请问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呢?律师评析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

导读:毫无疑问,处理离婚,是一个人一生所面临的最困难的挑战。没有一个单一的策略能减轻离婚带来的痛苦和损失。既然选择了走这条路,掌上法律顾问小编认为就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吧,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案情】原告黄某诉称,自己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十年来被告经常在外参与赌博。原告虽好言相劝,被告亦承诺对家庭负责,但却无悔改之意。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称其参与赌博是事实,自己当庭保证今后不再赌博,

处理离婚案件关键在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从多方面判断,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还有其他情形需结合实际判断,法院也会综合多因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