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同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夫妻离婚后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应当要平分的。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具体如下:(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我国《刑法》中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应当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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