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通俗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这一约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一种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协议。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以前未婚同居,且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情况;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即使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也是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法律不保护,但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婚后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是用个人婚前财产买房的,并且登记自己名下,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须进行分配。比如,将自己婚前房产出售,用售房款全款买房依然登记自己名下;2、如果婚后买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婚后的收入、公积金。这种情况下,不论房产登记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的分割,但也会考虑贡献度等因素;3、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房产给自己子女,并且房子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4、但是如果是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海的判例是支持的居多,支持的理由认为离婚协议是关于财产人身关系的一揽子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不可撤销。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以下两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
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在婚内财产协议当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内财产协议主要是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1.婚内财产协议书仅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2.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明确无歧义;
3.婚内财产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5.婚内财产协议书尽量避免约定附期限生效;
6.若婚内财产协议书需要约定婚前的财产,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
7.若婚内财产协议书涉及到赠与的内容,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