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
结婚。
2、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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