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仓储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仓储合同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而目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十分重要。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在本文就仓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规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关于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那么,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

订立合同的原则?订立合同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那么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