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离婚是否能分割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离婚就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
单位福利房离婚本起离婚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男方婚前单位所分的一套房改房。男方认为,房屋是1993年他购买的单位的福利房,应为婚前财产,不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女方认为提出多年居住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这样的分歧结果又是如何呢?
关于福利住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情形:首先,如果这种福利住房是由员工在婚前即由其所在单位分配并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的,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应全然归属为其中一方所有,视为婚前个人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导读: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福利房问题,主要是考虑的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它和按揭房不同的是福利房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最多两次。所以这类的房屋分割应该是比较简单的,只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许多时候人们往往将福利房等同于房改房。依据《国务
离婚时单位福利房产分割要分情况: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原则判决;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宜直接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一方居住使用,还需考虑购房资金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