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辩护 > 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是怎么规定的

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是怎么规定的

2023.11.23 刑事辩护 12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规定如下: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刑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刑事审判中的一般作为并处的附加刑处理,也可以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作为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报告编号:NO.202311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刑满后罚金还交吗

    被判处罚金的,未按规定缴纳罚金的,刑满后仍应缴纳。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陈朝霞律师 2019.12.28 1257人看过
  • 什么犯罪适用罚金刑

    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赵善博律师 2019.08.13 265人看过
  • 什么情形适用罚金刑

    适用罚金刑的情形:一、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二、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三、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四、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刘少威律师 2023.11.22 113人看过
  • 刑事罚金的规定是如何的

    第五十三条 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018.11.28 1364人看过
  • 刑事案件判实刑还需交罚金吗

    《刑法》规定的罚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依法缴纳。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赵善博律师 2019.08.26 2198人看过
  • 刑事案件判实刑还要缴纳罚金吗

    刑事案件中不论是判决实刑还是缓刑,如果附加罚金就必须要交罚金。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杨朕律师 2022.12.22 227人看过
  • 刑事案件判实刑是否还需交罚金

    刑事案件中不论是判决实刑还是缓刑,如果附加罚金就必须要交罚金。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张烜墚主任律师 2022.10.17 335人看过
  •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什么

    罚金为附加项种类中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康欣律师 2019.12.30 1285人看过
  • 罚金刑分期缴纳可以吗

    罚金刑分期缴纳是可以的,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张烜墚主任律师 2022.10.21 229人看过

刘少威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刘少威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 5276

    精选解答
  • 3086456

    阅读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是哪些
    罚金刑的适用以并处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我国当前的更加倾向于把罚金刑视为财产刑中的轻刑,注重罚金刑所具有的剥夺犯罪者的再犯罪能力,抑制其犯罪动机,没收其违法所得等特殊预防功能。关于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运用罚金刑应注意什么问题
    罚金是我国刑事处罚措施之一,是属于附加刑中的财产刑,罚金可以单处,但更多的时候是与主刑一起处罚的,法院判处罚金的时候,一般依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那么运用罚金刑应注意什么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刑事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
    罚金是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处罚的方式之一,虽然运用的不多,但在刑事案件中也比较突出。罚金的处罚金额有大有小,所以人们对于罚金的处罚标准也打算了解。那么,刑事罚金刑的标准是怎么样?关注华律网,了解更多刑事罚金刑知识。刑事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在刑法分
  •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华律网小编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一般对涉及侵犯财产类、贪利类刑事犯罪原则上都实行了“双处罚”的原则,即在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同时又对其
  • 罚金刑标准
    罚金是区别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一种财产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内容。刑法中规定罚金一方面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不足以收监执行,而作出的刑罚,另一方面是可以和其他刑罚一起使用,来惩罚犯罪情节重的经济性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罚金的规定是什么
  • 简述证据在审判中的运用及其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兴的电信技术逐步成为商业交易的平台,诸如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之类的新型电子证据会越来越多地成为商业信息的载体。随之,数据电文证据的作用在民商纠纷中也逐日凸现其重要的价值,但数据电文证据的应用因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而成为法律上新的难题,笔者就此仅作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数据电文证据的概念、分类及特点   数据电文证据是指在电信传输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网络记载物和电文信件。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电文证据,通常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第二种是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网上证据,通常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电文证据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等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的特点,但除电报外,电传及传真均不具有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原件形式,仅是一种类似复印件的文本,因此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破性的特点。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式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的特点。   二、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地位   一直以来,关于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地位问题,学术界有不少争论,统归可分为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数据电文证据应归类于书证,两者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我国民诉法未将此统归为一类;第二种意见将电子证据归类于视听资料,认为两者都是以利用形象、声音及电子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第三种观点则从证据的属性出发,将数据电文证据归类于间接证据。对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统筹考虑,而不应拘泥于某一种形态。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都未能直接界定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地位。“数据电文”一词的出现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规定,该条款是“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文也仅是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载体形式之一,并未明确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但该条已从形式上将数据电文分类两类,即前文所述的电文证据和电子证据。据此,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1、电文证据归类于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它是以直接的方式存在于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再现。书证的介质也是多种多样的,纸张、布匹等可以记载事实内容的都可以成为载体。事实上,电报、电传、传真都以纸张为载体,以纸张中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即电文证据具有书证的基本特征,故应将它归类于书证。但是,作电文证据之一的传真,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即接收传真方所获得的传真文本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而通常表现为一种类似复印件的文本,传真时可根据传真机的功能将它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传真归类于间接证据,利用传真件证明待证事实时,尚须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以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   2、电子证据。我们先分析一下电子证据与书证的区别,书证的特征在前面已经阐明,这里不再赘述。虽然两者都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但是电子证据是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则不能直接显现,电子证据存在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内部的磁性介质的硬、软件之中,且电子证据的内容极易被删改、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从证据的载体、表现方式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再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分析,两者亦相距较大,电子证据由于其不稳定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致使其证明力相对较弱,须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方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故电子证据为间接证据;而书证在一般情况下为直接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不属于书证。其次,我们再分析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视听资料的本质是通过影象和声音等形象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主要通过人的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而电子证据则具有多样性,它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影像的,也可以是声音的,还可以是各种形式的组合。两者在使用的存储介质、再现载体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电子证据亦不宜归类于视听资料。第三,电子证据与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类型证据在本质上的区别更大。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态存在,而不应归类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它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使用价值,它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生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三、如何运用数据电文证明案件事实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其实就是考证证据证明力的过程。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要成为定案 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对数据电文的运用也应遵循此基本原则。   (一)对数据电文证据的审查   首先,要审查数据电文证据的来源,包括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   其次,要审查数据电文证据特别是传真、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其内容是否有伪造、篡改现象。比如此类证据收集时是否有公证机关予以现场公证,是否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予以见证,或是否为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等,或者申请电子产业的技术专业机构予以鉴别。   再次,要审查数据电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审查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必然。   最后,因传真、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我们还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数据电文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二)对数据电文证据的认定   《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包括数据电文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经当庭质证(包括证据交换过程)。当事人对数据电文本身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直接认定其效力;有异议的,可从以下方面分析认定:   1、凡经权利登记的数据电文证据,对方当事人无证据足以反驳的,认定其效力。权利登记的数据电文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国家机关依法取得的等。   2、经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的,对方当事人无证据足以反驳的,认定其效力。但该鉴定须由人民法院或其它政法机关依法委托后进行。   3、其它证据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即相互间能够印证的,其效力也可予以认定。   4、电信、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证明,该证明能够说明数据电文的收发时间、主要内容及相关历史记录的,其效力亦可认定。 参考
  • 对刑事案判决不满 坐了实刑 不想缴纳罚金
    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监程序申请纠正。
  • 刑事案件,刑满出来怎么在网上交罚金的
    你好,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还需要交纳罚金的,罚金是由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法院可能强制执行。所以刑满出来后可以直接联系一审法院,及时交纳。
  • 请问交了罚金可以碱刑吗?
    缴纳罚金是减刑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即不缴纳罚金,基本不给减刑。但缴纳了罚金,能否减刑还要看服刑期间的表现。
  • 罚金已交,终审判没有罚金,罚金法院一直没退
    去法院交申请书才会退费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