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是和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的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需要这些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对于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离婚协议,除约定解除婚姻外,还对夫妻财产,小孩抚养,探望权等进行约定。这个约定,必须有双方的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生效。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6、男女双方单人红底大头彩照各三张。其中照片可自带,也可在至婚姻登记处现场拍照。
分居离婚需要的证明材料有以下这些:1、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书。2、一方在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3、双方连续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如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
可以证明以下情形的证据即可:(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4)自愿离婚协议;(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诉讼离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1、离婚起诉状;2、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4、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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