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