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劳务受害引纠纷,一审败诉陷困境
郑某某、雍某某均为某村村民,雍某某承包了村里部分土地种植白菜。2020年2月,雍某某通过村民间“广而告之”的方式召集人员进行白菜收割。郑某某听闻后,按照当地惯例与其他村民一同参与收菜。然而,杨某甲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收菜时不慎将郑某某撞伤。此后,郑某某与杨某甲、雍某某产生争议。杨某某在雍某某处借支2万元支付郑某某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后,认为无需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雍某某在支付郑某某总计3万余元前期治疗费用(含杨某某借支的2万元)后,也认为已尽赔偿责任,还称承包土地上的砍菜业务已转包给杨某乙,郑某某应找杨某乙主张权利。郑某某自行支付后续住院治疗费用,经
司法鉴定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与各方协商无果后,郑某某提起诉讼。原一审因无法确定真实的劳务提供方——雇主,判决驳回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受托介入:梳理争议焦点,明确辩护方向
陈小鹿律师接受郑某某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查阅案卷,梳理证据,归纳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郑某某与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之何方形成劳务关系。围绕这一焦点,陈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排除
侵权人杨某甲
杨某甲系侵权人,在郑某某进行选择权诉讼时,其作为侵权人的身份已被排除在劳务关系认定之外。
(二)认定雍某某为雇主
雍某某长期经营涉案菜地,收菜时以“喊话”“喊人”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用工,郑某某听闻后前往收菜,这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且各方均认可郑某某收菜及在菜地受伤的事实。
(三)转包关系不成立
雍某某称将收菜业务转包给杨某乙,但双方并无书面转包协议,杨某乙也未从中获利,应认定为单纯的转付行为,且往年支付收菜价款也存在转付情况。
(四)劳务计酬方式佐证
“计工单”系雍某某手书,上面记载郑某某等零时务工人员的报酬按量结算,这属于提供劳务计酬的方式之一,进一步证明郑某某为雍某某提供劳务,与雍某某形成劳务关系。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据理力争,终获公正判决
在重审过程中,陈小鹿律师依据上述辩护观点,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各项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认为郑某某为雍某某提供劳务,与雍某某形成了劳务关系,雍某某系郑某某之雇主。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所受各项损失合计102446.22元,雍某某应赔偿71712.35元,郑某某自行承担30733.87元,品跌已先行垫付30139.09元,雍某某还应支付41573.26元。
五、案件价值升华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郑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雇主对于保障提供劳务者的权益至关重要。此案的判决结果有助于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主办律师简介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
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
绵阳)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自执业以来,陈小鹿律师长期聚焦劳动
工伤纠纷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一线办案经验,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
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案件。其代理的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为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此外,陈律师还积极投身公益普法与实务交流工作,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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