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不违法。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双方是否已经产生了劳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和分公司确立劳动关系: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分公司上班,如果分公司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是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分公司没有经过注册,不具有法人地位,则是与总公司存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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