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占道经营的,对于违法者应该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或者经多次警告,仍然占道经营的,给予罚款,没收经营物品等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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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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