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包括下列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2.担保形式;3.债务履行期限;4.担保范围;5.双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7.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8.争议的解决方式。
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与一般的担保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担保人上、担保内容上、以及担保责任上的不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对其中的内容,需要格外注意。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原合同的担保人。所谓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二、收益权的质押。
反担保的条件是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只要满足以上的所有条件,就可以进行反担保解除了。所以说反担保是要以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向债权人请求提供反担保,而他的解除是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解除了,反担保就可以解除了。不能成为担保人的情形如下:1、与贷款人有夫妻关系,因为两个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如果一个人不能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不能偿还贷款,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2、外国人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相同;3、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的人,没有能力为他人还本付息的人,不能为他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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