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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约是否算合同

2020.02.27 合同纠纷 1403人浏览举报
解析
要约并不算是合同,只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应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4、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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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

杨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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