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亲人去世,留有遗产,如没有留下遗嘱,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房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可以,只要赠予的房产取得了产权,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名下,就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分配。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产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分配;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则按照下列法定继承顺序分配:(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分配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继承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等等。
均等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各继承相等的份额。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如果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同样,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相反,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遗嘱优先原则。如果有遗嘱,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协商原则。继承人应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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