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余年前,在某山区路段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
抢劫致死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窘,在山区小路上拦截驾驶摩托车路过的被害人,索要财物遭拒后,竟持单刃刀捅刺被害人胸部、大腿等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丢弃刀套逃离现场。由于当时侦查技术有限,这起案件长期未能侦破。
直至二十余年后,借助指纹比对技术,被告人终于被锁定并抓获。
公诉机关以
抢劫罪(致人死亡)对其提起公诉,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判处其
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
广东广师
律师事务所的陈晓良律师团队提起二审上诉。在此案中,被告人面临着被剥夺生命的严峻刑事风险。
二审阶段,案件陷入重重困境。被告人突然
翻供,辩称系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拦车,并非直接持刀行凶者,这使得被告人是否为抢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这一事实变得模糊难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严重,且有两次
故意伤害前科,主观恶性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意味着要改变量刑,需突破“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标准认定,难度极大。同时,现场刀套指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需要形成完整闭环并排除合理怀疑,但被告人翻供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受到影响,给证据采信带来争议。
陈晓良律师团队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比对本案卷宗事实,被告人二审翻供称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拦车,却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其翻供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中刀套上的指纹、尸检报告等物证以及其此前稳定的供述均存在矛盾。从逻辑上看,被告人在一审阶段如实供述,到二审阶段突然翻供,且无新证据支持,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因此其翻供不具有合理性,不应被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至一审庭审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如实供述有助于司法机关快速查明案件真相,节约司法资源。虽然其有两次故意伤害前科,但本案系抢劫犯罪,与前科
故意伤害罪性质不同。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依法应得到从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
我国坚持“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结合其归案后至一审阶段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可以作为量刑考量的因素。从社会效果来看,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贯彻少杀慎杀原则,能够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体现法律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这一刑事政策导向,应适当考虑从轻量刑。
为了打破僵局,陈晓良律师团队整理了详细的辩点材料,对每一个辩点都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支撑。同时,收集了大量同类陈年暴力犯罪案件中,因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而从轻量刑的类案判例。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法官进行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辩点。在提交的辩护意见中,重点强调被告人的坦白情节、翻供的不合理性以及应贯彻的刑事政策。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陈晓良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抢劫罪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限制
减刑。这一判决为当事人保住了生命,争取到了生的机会。
本案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与社会意义。从当事人层面看,陈晓良律师成功将被告人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
死缓并限制减刑”,充分体现了
刑事辩护“尊重生命、维护权益”的核心价值,给予了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司法实践层面看,该判决严格贯彻我国“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的同时,综合考量被告人的法定从宽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同类陈年暴力犯罪案件的量刑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从行业层面看,陈晓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辨能力,为
揭阳地区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树立了标杆,推动了刑事辩护行业的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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