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棘手案情,劳动者维权受阻
2008年,一位劳动者入职了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本是一份稳定工作的保障。然而在2023年,劳动者因焦虑状态,三次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批准了前两次病假,可到了第三次,却无故不批准。随后,用人单位竟以劳动者
旷工三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面对突然的失业和不公正的处理,劳动者没有坐以待毙。他先后通过行政途径维权,无奈却未能如愿解决问题。时间来到2024年,走投无路的劳动者决定申请
劳动仲裁,希望能恢复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并获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
(二)难点重重,用人单位全力狡辩
这个案件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棘手的难点。用人单位在
仲裁过程中提出了几个看似有力的抗辩理由。
首先,用人单位声称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他们认为,在时间节点上劳动者已经丧失了仲裁的权利。其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因此客观上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他们觉得,即便恢复劳动关系,也无法为劳动者安排合适的岗位。最后,用人单位坚称劳动者未按要求返岗属于旷工行为,所以他们
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病假是不合理的,这是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同时,他还要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情形,以此反驳用人单位的时效抗辩。此外,还必须推翻用人单位关于岗位已无法恢复的主张,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恢复劳动关系的机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个还钱的时间,如果在这个时间内你一直向他要钱,或者找了相关的部门来帮你要钱,那么这个还钱的时间期限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在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行为,就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了仲裁时效的中断。这意味着仲裁时效期间要重新计算,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劳动者对仲裁时效抗辩的反驳,也为他后续的仲裁申请提供了时间上的合法性依据。
(三)专业出击,黄律师力挽狂澜
在劳动者陷入困境的时候,黄志峰律师挺身而出。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开始了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
第一步,黄志峰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通过严谨的分析,他明确了劳动者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面对用人单位的时效抗辩,他有理有据地进行了反驳,使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在时效上变得合法合理。
第二步,围绕病假证明的合法性和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的不合理性,黄律师进行了大量的举证和有力的抗辩。他收集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因病需要请假,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批准病假是不合理的。从而证明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步,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已被替代的主张,黄律师进行了严格的质证。他指出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岗位已实际被他人接任,即不存在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形。在黄律师的专业辩护下,用人单位的这一主张也被成功推翻。
(四)胜诉结果,彰显专业实力
最终,经过黄志峰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做出了公正的裁决。用人单位自2023年7月12日起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要向劳动者支付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工资共计61233.68元。
这场胜利不仅为劳动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恢复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劳动者能够重新回到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开启新的生活。
黄志峰律师,作为上海东道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的学历背景,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合著作者,同时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他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长、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获得过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仲裁员相关荣誉,处理过数量较多的案件。在这起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如果你也在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争议等方面遇到难题,相信黄志峰律师会是值得你信赖的法律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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