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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驳回上诉,为发包方规避巨额工程款结算风险

2026.08.23 工程建筑 2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常发生,其中涉及的利益纠葛和法律难题让许多企业头疼不已。此次,就有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发包方在复杂困境中积极寻求法律支援,期望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工程项目里,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但该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导致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施工方却不认账了,矢口否认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结果。施工方针对工程造价30%的下浮比例、各类工程费用计取方式以及已付工程款的归属提出多项异议,继而向法院起诉,索要高额的工程款及利息。 面对这一复杂且棘手的局面,发包方将希望寄托于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的花蕾律师,聘请她作为专项代理律师。花蕾律师法学功底深厚,自2009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处理各类建设工程纠纷颇有心得。 本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其一,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的适用成了难题。施工方主张不参照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这让发包方面临着可能要按照施工方主张的高额费用进行结算的风险,如何确定合法有效的结算依据成为关键。其二,费用计取与造价下浮存在争议。施工方提出甲供材、规费、安全文明费不得参与造价下浮,然而行业计价规范和法律规定对这些费用是否应参与下浮存在理解差异,给案件处理带来不确定性。其三,已付款项定性不明。施工方否认部分已付款为案涉工程款,这涉及对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付款记录等原始证据的认定和梳理,若无法有效证明款项归属,发包方可能需重复支付。其四,结算审核报告效力遭质疑。施工方反悔双方共同签章的结算审核报告,欲推翻之前的结算结果,但该报告是双方审核确认的重要文件,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最终结算金额。 面对这些难题,花蕾律师展开深入研究分析。针对无效合同下结算条款的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事前有书面承诺,合同也有明确结算约定,施工方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其作出的造价下浮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对于费用计取,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供材、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均属工程造价整体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合意约定全项目统一下浮,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方主张这些费用不得参与造价下浮缺乏法律依据,应按约定执行全项目统一下浮确定工程造价。 在已付款项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包方全面梳理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付款记录等原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证明相关款项为案涉工程款,而施工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为其他项目款项,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施工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些款项应认定为案涉工程款,不应重复计算。 花蕾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整理了详细的辩点材料,还收集了大量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判例。之后,律师团队多次与法官面对面交流,详细阐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辩护观点。庭审中,花蕾律师紧扣核心辩点,有理有据地进行抗辩,对施工方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 最终,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花蕾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让发包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以维护,避免了因施工方不合理诉求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意义重大,它为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提供了参考,示范了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强调了证据梳理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提醒企业重视证据收集和保存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案件处理结果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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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蕾律师
花蕾律师
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地:盐城执业17年
综评5.0 帮助4人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胜诉案例|专业建工商事律师办案分享”等4个工程建筑案例。

律师简介 花蕾律师,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07 年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 2009 年正式执业至今,深耕法律服务领域 17 年,现任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是盐城大丰地区资深复合型专业律师。执业以来,花蕾律师始终恪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执业准则,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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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蕾

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

花蕾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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