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准
离婚”到“准予离婚”:一场精准的法律博弈
万伟,
江西三松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
刑事辩护及民商事案件代理多年。担任
抚州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参与行业纪律监督与规范建设。同时,作为《抚“周”说法》电视栏目特邀点评嘉宾,积极传播
法律知识。执业以来,荣获江西省骨干律师、抚州市优秀律师等多项荣誉。秉持“专业、尽责、诚信”的理念,办理了大量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诸多权益。
案件整体概况
本案是委托人黎某的二次
起诉离婚案件。她与王某在2011年
登记结婚,婚前
同居并育有两名成年子女。2023年10月,黎某首次起诉离婚,却因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一年多,黎某再次委托我所在的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第一次离婚诉讼失败的关键在于证据不足,未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使得第二次起诉面临如何有效举证的难题,同时要应对被告可能的各种抗辩,以确保能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1.精准锁定关键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协助黎某梳理自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居住情况。积极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像
租房合同、社区
居住证明等,构建起完整的
分居证据链,有力支撑“分居满一年”这一关键事实。
2.明确诉讼请求,简化争议焦点:考虑到黎某放弃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且子女均已成年不存在
抚养争议,我们建议她明确这一诉求。如此一来,极大减少了案件争议点,让法院能更高效地聚焦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裁判。
3.充分运用缺席审理程序: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符合缺席审理条件。我们提前精心准备好完整的证据材料,确保即便被告不配合,法院也能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江西省抚州市
东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慎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2023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无任何和好可能,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成功帮助黎某实现了离婚诉求。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本案充分表明,在离婚诉讼中,第一次判决后的“分居状态”至关重要,是第二次起诉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务必高度重视分居事实的固定与证据留存。比如及时签订分居协议、保留租房合同、
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能证明分居事实的材料。同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条件,合理规划诉讼请求,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久拖不离”的困境。
作为代理律师,我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有利的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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