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一)影视作品的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二)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三)影视作品的修改权;(四)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影视作品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2、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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