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后不足部分还需要还。因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是以其价值担保债权债务的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拍卖后所得金额超出担保范围的部分,仍属于担保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抵押物权属不明会导致合同抵押部分无效,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等。
有抵押物还可以要担保人,但不是必须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利息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不用还;但是必须得借款范围内的利息给还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贷款100万至200万需要抵押物,大额贷款都是需要有抵押物的,一般都是房产能够做出100至200万的额度,一般会根据房产的市值来房贷,会放款到市值的6到7成。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不过在受偿时有先后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等。
担保人不一定需要抵押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担保人不一定是抵押人,也就不一定需要提供抵押物了,而要看具体的担保方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