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人是指通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担保债务能够履行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置抵押权这一权利的意义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赋予了债权人一项新的请求权,即债权人可以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3、义务不同。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借款中,抵押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需要先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债务。抵押人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变现价值获得优先受偿。
可分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等。
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其他。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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