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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主物权吗

2024.04.24 房产纠纷 360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1、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主物权。
2、地役权的分类如下: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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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

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

李荣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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