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性质包括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性质不属于债权,而是物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性质具有从属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交通运输工具等。
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人死亡要实现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的担保。对于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途径实现;另一方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制作裁定,并申请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包括以下这些权利: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相应地补充担保;在上述情况下,无法恢复或补充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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