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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2018.12.14 婚姻家庭 1587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定情况有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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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

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顾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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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代书打印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形式上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日期;主体需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真实表意;见证人性别格要符合要求。满足这些条件就具法律效力。
  • 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如果自己要订立遗嘱的,是可以请人代书的,代书遗嘱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随着电脑办公的普及,在制定文件的时候,一般都是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有的人可能也会手写遗嘱。那么,代书打印的遗嘱有效吗?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代书打印的遗嘱
  • 代书打印遗嘱有效吗
    代书打印遗嘱有效需满足: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名见证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等都签名,打印过程符合要求,遵循法律规定才能保障效力和合理分配遗产。
  • 打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在我们生活中,当一个人老了之后,觉得自己的时间不长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签订遗嘱了,遗嘱的种类其实是很多的,而很多的老人都是选择了代书遗嘱了,当然这些遗嘱也有可能是打印的,那么遗嘱是什么?遗嘱共有哪些特征?打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
  • 打印遗嘱代书遗嘱有效吗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打印遗嘱需两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每页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也需两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众人签名注明日期,且见证人资格有要求,二者需满足形式实质要件才具法律效力。
  • 代书打印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姓名都是打印的还盖章有效吗?
    你好,代书遗嘱有明确的形式要求,需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您说的可能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也是需要两个见证人签名确认。名字打印的形式不符合规定
  • 关于2007年写代书遗嘱是打印的不是代书人写的是否有效?
    你好,手写体还是打印体不是决定遗嘱效力的关键所在,要看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所有要求
  • 代书打印遗嘱,代书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只有签名按手印,没有写年月日,这遗嘱有效吗嘱有效吗?
    您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打印代书遗嘱,没有打印的视频行吗
    最好要有视频,没有的话,要有其他签字手续
  • 代书遗嘱代书人没签字遗嘱还算有效遗嘱吗?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四、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五、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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