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雨春律师是
福建邦赫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
拆迁法律专委会主任,同时还担任
重庆市法学会
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自2009年起,董律师就在
厦门开启执业生涯,拥有十六年本地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她不仅是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专业,还持有二级建造师、企业合规师等专业资质。凭借多年房地产、建筑企业管理经历,她能看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专业资料,精通施工行业惯例等内容,在工程造价质证、工程质量抗辩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专业优势。
“明明是祖辈留下的房子,怎么就不能要回来呢?”这是很多面临历史政策遗留老宅问题的当事人心中的困惑。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十分具有代表性。案涉房屋是当事人祖辈在上世纪50年代自建的房产,由于当时土改、私房改造等历史政策原因,被当地行政机关依据政策统一收归管控,长期由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占用使用。数十年来,当事人及家属多次信访,要求返还房屋、确认产权,可得到的只有口头答复,始终没有形成正式的权属认定文书。当事人自行向
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起诉占用单位要求返还房屋、确认所有权,然而法院立案审查后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这让当事人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不知该如何是好。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是属于历史遗留、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历史政策调整划拨占用引发的房产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本案中,房屋占用是源于建国初期的政策性管控行为,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买卖、租赁、
侵权行为,民事审判无权对历史政策处置行为以及房屋原始权属作出实体裁判,所以直接驳回了当事人的民事起诉。这也提醒我们,要区分普通房产侵权与历史政策遗留纠纷,像普通
商品房买卖、二手房占用等属于民事审理范畴,但50年代形成的历史遗留
房产纠纷带有强行政政策性,民事程序无法直接处理。
董律师接手案件后,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为当事人制定了唯一合法的维权路径。该法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对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现状。具体的维权方案如下:
1.提交确权申请:收集全套历史证据,包括50年代建房凭证、家族权属传承证明、历年信访记录、房屋被行政单位占用的现场证据、历年落实私房政策答复文件等。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占用房屋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承办)提交书面权属争议处理申请。行政机关会开展调查、组织双方调解,核查当年政策档案、土地原始权属来源。
2.等待行政裁决: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政府会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明确案涉房屋土地原始权属归属,以及是否撤销历史政策占用、判令占用单位腾退房屋、返还权利人。行政裁决是起诉的法定前置程序,没有裁决文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3.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若不认可县级政府的确权、腾退处理结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作出裁决的县级人民政府,由行政审判庭审查行政裁决的事实、法律、政策适用是否合法。若法院撤销原行政裁决,会责令政府重新作出权属处理;若认可裁决效力,裁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占用单位返还房屋。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程序绝对不能颠倒。历史政策遗留老宅的维权,禁止直接走民事诉讼,必须遵循“行政确权裁决前置→不服再行政诉讼”的固定流程,否则直接民事起诉只会被驳回,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同时,要清晰区分两类纠纷路径,平等市场交易产生的房产纠纷可直接进行民事诉讼,而土改、私房改造等形成的50年代历史遗留房产则适用《土地管理法》14条行政裁决前置路径。
对于建国初期自建老宅、因历史政策被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占用的房产纠纷,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先申请县级以上政府作出权属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才是唯一合法、可落地的维权途径。在维权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建房凭证、权属传承证明等,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仅通过信访、口头沟通无法固定权属结论,必须主动书面申请政府出具正式权属行政裁决文书,该文书是后续司法维权的唯一法定依据。如果只是依靠信访答复、单位口头承诺,是不具备可诉讼、可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会导致维权陷入困境。所以,当事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一定要保持理性,运用合法合规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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