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处理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若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处理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若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