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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的绩效工资是否合并计缴个税

2018.11.15 劳动纠纷 143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不可以合并计税。首先应予明确的是,兑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与上述基础性工资部分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个税处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报告编号:NO.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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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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