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临时工合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如果是劳务关系的,可以与临时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在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解除,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单位的临时工虽然工作时间等方面和正式工有差别,但是也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工作中受工伤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目前是不存在临时工的说法的,在工伤中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那么待遇都是一样的。首先需要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才能按照规定申请赔偿。因为各个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各有差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1、临时工工伤的处理方式和正式工工伤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是先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赔偿金额则等劳动能力鉴定完最终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赔偿费用也会不一样。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单位的临时工虽然工作时间等方面和正式工有差别,但是也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工作中受工伤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目前是不存在临时工的说法的,在工伤中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那么待遇都是一样的。首先需要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才能按照规定申请赔偿。因为各个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各有差异。
临时工工伤的处理方式和正式工工伤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是先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赔偿金额则等劳动能力鉴定完最终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赔偿费用也会不一样。
临时工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1、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先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工伤认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