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3、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等。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单位犯罪果有自首情节,就要认定自首。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
投案自首由公安检察机关认定。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如果行为人未逃逸,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