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民政部门协议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
诉讼权利如下: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如下: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5、提供子女信息。6、提供财产材料等。
1、找不到一方当事人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由法院对消失的另一半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对方不出现的,法院也可以单方面做出缺席判决。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找不到一方当事人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由法院对消失的另一半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对方不出现的,法院也可以单方面做出缺席判决。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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