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四种情形:
(一)
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基于上述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上述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四,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上述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当事人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
- (二)与他人同居;
- (三)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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