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的担保可以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反担保解除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解除。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如果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报告编号:NO.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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