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质押是有一定范围的,需要符合担保法的规定,那么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质押担保期限如何约定?质押担保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要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起始和结束时间。约定不能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无效;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出现法定情形质权会消灭,约定时要综合考量。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则适用法定范围,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主债权是核心,利息分法定和约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属担保范围,还有质物保管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究竟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何界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