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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22.12.04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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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报告编号:NO.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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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威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刘少威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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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可以行使留置权对抗
如果仓储公司委托保管的货物本身是委托人非法取得的,那仓储公司丢失该货物要承担责任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卖了存货人的东西给善意第三人,存货人可以追回吗?急!!
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这个东西就要不回来了,只能是和保管人主管赔偿。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就可以主张要求。
仓储监控协议中,甲是委托方,乙是保管方,监控方丙方需要对货物的遗失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吗?
这个需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
2、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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