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四、应当对借款人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承揽人的主要权利有:1.要求协助的权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2.收取报酬的权利: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3.留置的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贷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具体包括:信用卡、房贷月供、车贷月供累计期或不还款;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欠账等经济纠纷也会影响信用记录;水、电、燃气费不按时交款;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的行为等等。
1、职工利益诉求一般有,关于工作,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劳动保障方面的利益。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方面的权利。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贷款人,在贷款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即抵押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