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号菊律师是
天津安好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中共党员。她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南开大学取得法理学硕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
代号菊律师职业经历丰富,曾担任检察院
公诉科科长长达8年,熟悉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流程。任职检察官期间,她表现出色,两次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还先后获得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业务标兵等诸多荣誉。转任律师后,她创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代理案件超1000起,其中不乏全国关注的重大案件,在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多个刑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她担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专家顾问,长期作为天津电视台多个法治栏目的客座嘉宾,为金融管理部门、企业、社区和高校开展上百场普法讲座,积极传播法治理念。
张先生经营一家进口贸易
公司,长期从境外采购商品在国内销售。行业内过去普遍存在低报价格通关现象,张先生的公司也如此,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后来海关集中核查该行业,调取多年进口数据后,认定公司采用低报价格方式逃避
关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海关最初出具的计核证明书认定偷逃税额高达700余万元。按法律规定,即便按单位犯罪处理,此数额已超过对应的重刑档次,法定刑面临十年以上。案件时间跨度长,进口批次多,报关、付款、货代结算和商品来源等情况复杂。张先生认可低报事实,家属也准备补缴款项,看似只能认罪从轻。
代号菊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重新梳理单位经营、进口合同、报关资料和资金流,经细致审查,确认涉案业务以公司名义开展,利益归公司所有,应按单位犯罪评价。与此同时,律师团队固定张先生外出期间接到通知后配合到案的经过,并为其
自首情节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意见。自首情节在量刑时是重要考虑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发时,相关商品可能适用对美加征关税,海关因上游贸易商位于美国,先按美国原产地计算。但代律师未停留在贸易商所在地表面信息,而是逐批核对商品本身的生产来源。张先生保留的部分商品外包装载明原产于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律师团队拍照固定证据,与采购、型号和进口批次对应后,申请重新核定税率。经审查,相关商品不再适用对美加征税率,仅此项就核减约200万元。
另一项争议来自包税型货代。张先生向货代支付的是包含运输、报关和税费在内的综合费用,单独税单无法逐票找到,原计核意见因此把已缴税额按零处理。代律师调取与货代的合作约定、付款记录和行业交易材料,指出综合费用中客观包含报关
纳税成本,不能因税额难以拆分就推定从未缴税,并提交同类裁判思路,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这部分又核减20余万元。
在偷逃税额降至500余万元后,律师团队围绕自首、补缴情款、单位犯罪以及行业长期监管背景提交量刑意见。张先生筹集资金补缴全部偷逃税款,并表示愿意承担
罚金。律师将金额辩护和量刑材料放在同一套逻辑中,让
法院看到案件风险已得到实质弥补。
最终,经代号菊律师和安好刑辩团队努力,海关计核的偷逃税额由700余万元降至500余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单位犯罪、自首、补缴情款等情节,对张先生适用
缓刑。此案件证明,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计核证明书虽专业,但需接受证据审查。只有逐票核对价格、原产地、税率、货代结算和已缴税额等信息,再综合判断单位犯罪、自首、补税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核清每一笔数据,才可能找到真实的辩护空间。
在涉嫌走私犯罪案件中维权,当事人要重视证据收集,尽量保留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商品原产地证明、付款记录、货代合作协议等,这些证据可能成为降低偷逃税额的关键;要准确适用法律,了解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清楚单位犯罪、自首等情节的认定和适用,为自己争取有利的量刑;还要聘请具有丰富
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和处理案件,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同时,存在一些风险。海关的计核证明书虽重要,但可能不准确,当事人若不积极审查和提出异议,可能面临高额偷逃税额认定,导致量刑加重;若未能及时保留关键证据,可能在后续辩护中无法有效证明主张,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对自己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错误判断,错过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