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如下:(一)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二)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三)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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