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方面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请求判定
离婚的起诉书;
(2)
结婚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3)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4)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5)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
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6)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7)子女状况。提供子女
出生证、
户口证明,夫妻双方
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8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9)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
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10)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
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1)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2)要求对方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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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报告编号:NO.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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