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主债权是指
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3、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4、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5、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7、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四)担保的范围;
-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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